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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游泳课学生违反要求私自去深水区溺亡 教师责任如何认定?

学生返校上课被老师带到水库玩水溺亡,老师该承担什么责任?

无可厚非的说,这名老师肯定是有相应的责任,这是逃脱不了的!毕竟事情的起因就是因为这名老师叫学生到水库旁的泄洪沟里面去玩水,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或多或少进行赔偿,应该还是非常合理。

事件梳理

8月19日,江苏盱眙县泄洪沟内发生一起溺亡事件,溺亡人员是在南京一所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黄某,原因竟是当天被自己学校老师叫到泄洪沟里面玩水而发生意外。
但是根据家属所说,黄某当天凌晨还跟家人说白天要去上课,所以让他们感到诧异的就是明明是正常上学的时间,怎么还在水库游玩呢?
通过派出所的笔录可知:当年黄某在学校用过早餐之后,就另外三名同班同学一起乘坐马老师的车,与另一名已经离职的许老师汇合。当时在水库玩耍的时候,马老师拉着黄某和另一名学生向深水区走去的时候,不慎掉入深坑当中,其他的两人被顺利的救上岸,只有黄某不幸溺亡。
让人感到更为震惊的是一行的五个人当中,只有一名学生会游泳!黄某当时还是不想下水的,但是马老师一直喊他喊了好几次,他才下水……

事件本质

原本学校上课的学生,怎么突然被老师喊到外面去玩水,学校的管理真的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事发之后,马老师也被学校以“多次提出辞职,工作态度不端正”为由,在8月18日开除。
这一事件发生的经过,其实黄某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自身不会游泳,又怎么能够下水呢?更何况还是到深水区去。所以说远离这样一些危险源头,显得至关重要!
不管别人怎么劝说,我们都不能动摇初心,要知道,如果一旦出现事故,这是需要用生命做出代价的,这样的冒险根本没有必要,也不会给你第二次机会!

野外陌生水域千万不能够轻易涉足,特别是对于这样一些泄洪区,一旦陷入其中,是很难上岸。已经发生过太多太多的悲剧,应该足够引起大家重视!为何还有的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真的需引人深思啊!

事件反思

对于教师马某来说,如果其在事发时已经知道自己被开除了的情况下还邀请黄某等人参加校外游泳活动,并且怂恿黄某等人下河游泳或者在黄某下河后拉着黄某进入深水区,继而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
其作为组织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未采取导致发生意外的,在自身游泳经验不足、游泳能力不强的情况下还实施上述行为的,其对事故的发生应当具有重大过错,同样也应当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黄某来说,其作为一名23岁的成年人,其对自己下河游泳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应有一定的风险预知。终究还是不懂得如何拒绝,引发的悲剧!

大学同学不幸溺水死亡,请问学校和陪同者怎么承担责任??需要专业的回答。

我个人认为,学校没什么责任.一是学校张贴过告示,要求学生们别去外面游泳.二是大学生都已成年,应当知道去外面游泳有危险性.同去人员也没有责任,除非同去人员在游泳中与死者戏水,造成他的死亡.或者明知他不太会游泳而故意叫他到深水区去,造成他溺水死亡. 如是在外面的游泳馆游泳,发生溺水时找不到安全人员救护,那么可以要求游泳馆承担相应的责任.

暑假期间学生在家溺水死亡,学校和老师有责任吗?

我认为学生在暑假期间发生溺水事件,学校和老师有没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但是家长占据的责任要更大一些。

暑假期间,学生放假后,也就离开了学校,在学校由学校和老师监护承担学生的安全问题。离开学校后更多的是家长的监护。我们大多数都是在农村生活过并上过学的,夏天天气炎热,家里有些条件差的都没有空调。本人有过亲身经历,在暑假期间报名补习班,上课时间晚,利用间隙时间,提前去水库玩耍,既凉快又能和小伙伴玩耍,但是安全问题从没考虑过。

这个期间,如果发生的溺水事件,由谁来承担呢?有这么2种情况。在学校上学时间,学生从学校偷偷跑出来的,去水库或者河边游泳,发生溺水身亡。虽然离开了学校,但是学校也有监管不严的责任,没有管理好学生,让学生从学校溜出来而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走读学生,在上学或者放学的途中私自跑去游泳发生溺水身亡的,这种争议是比较大的。一方面家长没有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学生溺水事件已经是每年夏天不可避免的事件,家长应该引以为戒,教育孩子,并告知其危险性,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另一方面是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教育,学校就应该起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对孩子的教育和安全负到责任。

针对此类情况的发生,学校老师和家长应该协同做好针对学生安全的教导,无论天气多热,最好不要去河里或者水库里游泳。避免发生溺水事件。在暑假期间学生溺水身亡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暑假期间学生在学校补课这段期间外出发生的溺水身亡事件,学校就有可能来承担责任了。

湖北6岁女童“一对一游泳课”竟溺亡,涉事教练需承担哪些责任?

孩子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很多欢乐,每一个孩子都是家庭里面的宝贝,在父母的呵护下长大,父母希望孩子能够平安健康的成长。父母为了让孩子更加优秀,在孩子小的时候就会让孩子学习各项技能。在湖北一位6岁的女童参加了1对1的游泳课,但是竟然溺亡,涉事的教练需要承担很多责任。

这个女孩子参加的是1对1的游泳课,没想到还能溺亡,这位教练因为疏忽需要承担责任。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家长也万万没想到花钱让孩子去学习游泳,竟然还会发生意外。根据视频监控可以看到孩子在游泳的时候突然下沉,她在泳池当中扑通很久,但是教练却没有发现,她活活被淹死。要知道孩子在当时肯定是很难受的,她希望有人拉她一把,但是大家却忽略了她的存在。

在下课的时候,旁边的人才发现她沉入水底,才将她捞了起来。孩子因为学习游泳不幸溺亡,家长也非常难过,家长的情绪十分激动,想要追究教练的责任。在这件事情当中教练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孩子报的是1对1的课程,教练全程都要看护好孩子,发生了这样事情,说明教练存在着过失。去游泳馆当中其他家长介绍,这个女孩平时在学游泳的时候是在浅水区。

由于当时教练并不在现场,她就独自跑到深水区才发生了意外。事情发生之后,这位教练称下课了,他去换衣服,嘱咐这位女孩待在浅水区,没想到女孩不懂事,独自前往深水区,后来就出现溺水情况。教练这样说根本就站不住脚,这位女孩只有6岁,她很多事情都不懂,教练将她独自一人留在游池,就是不恰当的,他理应为此事负责。

孩子在游泳池发生溺亡游泳池方面该不该赔?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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