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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潜水监测

北京平原区地下水动态监测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自2003年开始组织实施“典型地区地下水监测预报”项目,该项目由北京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参加,选择了北京平原区、新疆乌鲁木齐河流域、山东济南岩溶泉域3个示范区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示范。本节选取北京平原区地下水监测工作作为实例。

一、北京地下水水位监测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

北京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开展初期,只在城市近郊区建立了33个监测孔,至20世纪50年代末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孔达到558个。“文革”期间,监测孔逐年减少,远郊区县监测工作甚至中断;1979年全市地下水监测孔恢复到624个;1983年全市监测孔数量达752个,并编辑出版了《北京市地下水动态年鉴》,地下水动态监测网覆盖整个北京市平原区6540km2(包括延庆盆地)。90年代以后,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导致部分观测孔遭到破坏;至2005年北京市地下水观测孔共650个左右,其中专门孔150个、群众监测孔500个。

多年来,北京地下水水位监测为城市建设和工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地下水信息。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地下水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下,北京市的地下水水位监测显现出一些问题:监测点分布不尽合理;监测频率不尽科学;监测手段落后;数据丢失风险大。

二、北京平原区地下水水位监测网优化

为了解决北京平原区地下水监测网存在的问题,需对监测网进行优化工作,使得监测点的空间分布合理化,从而充分监测到地下水动态区域变化。本次采用的方法是影响地下水动态的多因素综合分区图法。

根据实际水文地质资料绘制4张地下水动态影响要素图,即《水文地质分区图》、《非饱和带特征分区图》、《地下水补给分区图》和《地下水局部影响分区图》,然后将4 张要素图进行叠加得到《影响地下水动态的多因素综合分区图》。然后在《影响地下水动态的多因素综合分区图》上进行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使每个地下水动态分区中都有监测点控制。根据这4张影响要素图获得影响地下水动态的多因素综合分区图,总共识别了260个动态类型区,每个区代表4个不同要素的合成,可能具有独特的地下水水位时空变化特征。动态类型区的命名采用要素名的合成。比如位于永定河冲洪积扇顶部的一个动态类型区为永定河子系统-单层砂卵石-强补给区-永定河影响带,由于该区含水层厚度大、非饱和带渗透性高、降水补给量大、且有永定河放水的河流补给,地下水动态的主要特征为季节性变化幅度大、水平径流强和滞留时间短等。另一个区位于永定河下游冲积平原,动态类型为永定河子系统-多层砂夹少量砾石-中等补给区,其主要动态特征为季节性变化小、垂向渗流明显、水平径流缓慢、滞留时间长等。

三、地下水水位监测孔的布设

地下水动态分区图是监测网设计的主要依据,只有每个影响地下水动态的多因素综合分区都有监测井控制,才能真正监测到地下水动态区域变化。同时,在设计过程中,需重点考虑北京城区、水位降落漏斗、大型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河谷补给区等。

根据地下水监测网现状调查结果,将监测情况较好,能够利用的监测点投影到《地下水动态分区图》上,然后在没有监测点分布的动态分区内补充新的监测点。北京平原区已有潜水监测点153眼(深蓝色圆点),在影响地下水动态的多因素综合分区图上布设新的潜水监测点108个,其中36个监测井(浅蓝色三角形)监测山前补给量;38个监测井(浅蓝色圆点)监测河流与地下水的相互联系;34个监测井(浅蓝色菱形)监测空白区地下水水位。北京平原区潜水含水层总共由261个监测井组成区域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图9-1)。

图9-1 北京平原地下水动态监测井分布图

四、地下水自动监测仪选取

地下水监测点水位水温监测信息获取将主要采用仪器自动监测,辅以少量的人工监测。利用现代压力和温度传感器技术和数字储存技术,制作的地下水水位、水温自动监测仪,在国内外都有生产,基本原理相同。国内产品的制作工艺、功耗设计比国外产品均有一定的差距。最主要的差别是国外产品针对野外环境条件下气温变化大的特点,为了提高对传感器和储存器供电电池的使用效率,选择将传感器、储存器及其供电电池设计在一起,置于具有恒温环境的地下水中,成功解决了因气温变化而大大降低野外供电电池的功效和寿命。加上低功耗集成电路的精密设计,传感器和储存器供电电池一般可以使用8~10年,几乎与监测仪的寿命一致。

国内产品目前处于研制和小批量生产相结合阶段,严格地讲,都还未达到正规产品阶段,一般体积大,工艺相对粗糙,功耗大。多数将传感器置于地下水中,储存器和供电电池置于井口保护罩中;有的虽将传感器与储存器合并,但供电电池仍然置于井口保护罩中。由于保护罩中温度变化大于气温的变化,使电池功效降低,甚至失效,无法正常监测。一般电池使用寿命在半年之内,而且设备故障率较高。

本项目在北京示范区,分别安装了荷兰产的Diver、瑞士产的Keller、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生产的J-WW-1、西安新源高新技术公司生产的XY-III、加拿大生产的Level和美国生产的Insitu这6种监测仪,并对它们的性能进行了比较(表9-1)。

表9-1 示范区使用监测仪一览表

五、数据无线传输仪选择

目前,具有短信和数据流两种模式可供地下水监测数据传输选用。中国移动GSM短信方式信号覆盖广,但其GPRS数据流模式不是全网覆盖,覆盖面小;中国联通CDMA短信方式信号覆盖面较广,CDMA数据流模式是全网覆盖——只要有手机信号的地方就可以进行数据流传输,覆盖面也较广。两者对数据流传输性能比较可参见表9-2。

表9-2 GPRS和CDMA数据流传输比较表

综上所述,考虑到两个无线通信网的特点和地下水监测点多面广的需求,在城市监测井集中的地区,选择CDMA数据流模式,其信号覆盖面较广、运行价格低、发射耗电量低、不易造成数据堵塞;在监测井稀疏的边远地区选用GSM短信方式,其信号覆盖广,但运行价格高、发射用电量大、应避免终端过多导致数据堵塞。这两种方式的无线传输系统原理示意图如图9-2和图9-3所示。

图9-2 基于GSM短信方式的地下水监测数据无线传输系统原理示意图

图9-3 基于CDMA/GPRS数据流方式的地下水监测数据无线传输系统原理示意图

六、地下水水位监测孔保护方案

为了保护整个监测系统,专门设计了坚固耐用,并适合无线信号发射的专门监测井孔口保护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钢筋混凝土基座和厚钢板制成的孔口帽(图9-4)。在孔口帽上设计了一个牢固的锁固装置,使用专门工具才能打开井口帽。监测井保护罩是由直径不小于34cm钢桶做的,信号传输仪放置在保护罩内。为无线信号通信,在保护罩的顶部开一个20cm的孔,再用工程塑料重新封严,这种方法既可以基本维持保护罩的强度,也可满足无线通信的需要。

图9-4 监测井孔口保护装置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及限值,地下水质量调查与监测,地下水质量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下水质量 groundwater quality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的总称。

3.2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反映地下水质量基本状况的指标,包括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常见毒理学指标和 放射性指标。

3.3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在常规指标上的拓展,根据地区和时间差异或特殊情况确定的地下水质量指标,反映地下水中所产 生的主要质量问题,包括比较少见的无机和有机毒理学指标。

3.4 人体健康凤险 human health risk

地下水中各种组分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概率。

4、地下水质量分类及指标

4. 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质量状况和人体健康风险,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等用水质量要求,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 (pH 除外),分为五类。

Ⅰ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 GB 5749-2006 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掘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 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地下水质量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其分类及限值分别见表1和表2。

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2地下水质量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5、地下水质量调查与监测

5.1 地下水质量应定期监测。潜水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两次(丰水期和枯水期各 1次),承压水监测 频率可以根据质量变化情况确定,宜每年1次。

5.2 依据地下水质量的动态变化,应定期开展区域性地下水质量调查评价。

5.3 地下水质量调查与监测指标以常规指标为主,为便于水化学分析结果的审核,应补充锦、钙、镜、重碳酸根、碳酸根、游离二氧化碳指标;不同地区可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选定非常 规指标进行调查与监测。

5.4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和送检按附录A执行。

5.5 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的选择参见附录B ,使用前应按照 GB/T 27025-2008 中5.4的要求,进行有效确认和验证。

6、地下水质量评价

6. 1 地下水质量评价应以地下水质量检测资料为基础。

6.2 地下水质量单指标评价,按指标值所在的限值范围确定地下水质量类别,指标限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示例:挥发性盼类 类限值均为 0.001 mg/L ,若质量分析结果为 0.001 mg/L 时,应定为 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按单指标评价结果最差的类别确定,并指出最差类别的指标。

齐齐哈尔市地下水水质评价与污染预警

一、研究区概况

(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

研究区位于松嫩平原西部齐齐哈尔市内,嫩江东侧,北临富裕县,东接林甸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南部是泰来县。研究区地理坐标:东经123°53′~124°15′,北纬47°10 ′~47°24′,东西长27.39 km,南北宽26.32 km,总面积为720.9 km2,海拔高度一般在200~500 m 之间。地形以平原为主,地势呈马蹄型,东南两侧高、中间低,由北向南逐渐降低。齐齐哈尔市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南部属温暖干旱农业气候区,中部属温和半干旱农业气候区,北部属温凉半湿润农业气候区。年平均气温在0.7~4.2℃之间,南北相差3.5℃左右。年降水量在400~550 mm 之间,年平均无霜期122~151 d。齐齐哈尔地区土壤主要有暗棕壤、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沼泽土、草甸碱土、砂土。齐齐哈尔市大部分土壤具有热量高、透性好、质地轻的特点。

齐齐哈尔市是以重型机械、冶金工业为主体的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之一,是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具有包括化工、轻工、纺织、建材、食品、电子、医药等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商贸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全市辖7个区、1个市、8个县,人口561.1×104人(市区143.9×104人)。

(二)水文地质概况

齐齐哈尔市位于嫩江低平原,地貌上跨越冲积倾斜平原、冲积-河谷平原、冲积-湖积低平原3个地貌单元。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地层由巨厚的白垩纪、新近纪陆相碎屑岩沉积物和第四纪砂、砂砾石为主的松散堆积物组成。

研究区第四系松散堆积物较厚,一般160~190 m。在40~60 m处普遍存在一层弱透水的亚粘土或亚砂土层,厚度一般小于7 m,将区内含水层分隔成水力特征有明显差异的上部潜水和下部承压水。上部潜水含水层厚度24.3~43.0 m,含水介质以砂砾石为主,次为中粗砂、中细砂,夹数层亚粘土、亚砂土透镜体,水位埋深2~5 m,水量丰富,单井涌水量大于2000 m3/d。下部承压水含水层较厚,中更新统含水层厚度一般70~85 m,含水介质为含砾中粗砂、砂砾石,下更新统含水层厚度一般20~50 m,含水介质为含砾中粗砂、中细砂。水位埋深3~5 m,水量较丰富,北部单井涌水量大于2000 m3/d,南部及东南部单井涌水量1200~2000 m3/d。

潜水主要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渗入补给、河水渗入补给、侧向径流补给及灌溉水回渗补给,主要排泄方式是人工开采、蒸发、越流补给承压水。承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为上部潜水的越流补给、侧向径流补给,主要排泄方式为人工开采和侧向径流排泄。

区内第四系潜水和承压水均为中性低矿化重碳酸型淡水。pH 值一般在6.6~8.36之间;TDS潜水为230~800 mg/L,承压水为140~380 mg/L;总硬度:潜水120~500 mg/L,承压水90~170 mg/L;水化学类型两者基本相同,均以HCO3-Ca、HCO3-Ca—Na、HCO3-Na—Ca型为主,其次为HCO3-Ca—Mg型水。由于潜水已经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水化学类型变得比较复杂,在中心城区-大民屯-榆树屯一带形成了一种以含大量硝酸盐和氯化物为特征的污染水化学类型。另外,受原生环境影响,含水层中普遍有淤泥质亚粘土夹层,其淤泥质中有机质分解,形成还原环境,使介质中高价铁、锰还原成低价铁、锰,因此,地下水中铁、锰含量普遍较高,但含量年变化不大。

(三)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

本次研究水质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齐齐哈尔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设置的地下水动态长观井1998~2002年枯水期的水质分析结果,水质监测点共31个,其中潜水14个、承压水17个(表13—14、表13—15)。监测的项目主要有pH、总硬度、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砷、汞、铬、铅、氟、镉、铁、锰、硫酸盐、氟化物、铜、锌、碘化物等。齐齐哈尔市地下水水质评价与污染预警系统,实现了对这些监测数据的增加、修改、删除、查询等基本管理功能,见图13—7。

表13—14 齐齐哈尔市地下水潜水水质监测资料统计表

表13—15 齐齐哈尔市地下水承压水水质监测资料统计表

(四)研究区空间信息

空间信息包括研究区地理底图、岩性分布图、地下水水质预警参数分区图、水源地及污染源分布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见图13—8~图13—10)。

图13—7 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管理

图13—8 研究区空间信息界面

图13—9 研究区地形示意图

原比例尺1:50000

图13—10 研究区包气带岩性分布示意图

原比例尺1∶50000

二、齐齐哈尔市地下水水质评价

采用国家标准、模糊综合评判、BP神经网络三种方法分别对每年的潜水和承压水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既有数据表格,也有等值线和等值面图。如图13—11是2002年潜水采用BP神经网络评价方法得到的评价结果表格,图13—12是1998年潜水采用国家标准综合评价得到的等值线图。

图13—11 2002年潜水BP神经网络评价结果

图13—12 1998年潜水国家标准综合评价等值线示意图

评价结果表明,齐齐哈尔市地下水水质具有以下特点:

(1)区内超标组分有: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砷、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铁、锰。

(2)“三氮”污染严重,14个潜水监测点中氨氮超标的有10个,最高含量2.35 mg/L(100号点2000年),超水质标准的8倍;硝酸盐超标的有7个,最高含量444.12 mg/L(228号点2002年),超水质标准的4倍;亚硝酸盐超标的有12个,最高含量1.680 mg/L(2号点2002年),超水质标准的24.6倍。

(3)局部地方总硬度超标(15、27、228号点),最高含量1043.67 mg/L(228号点2002年);局部地方砷超标(2、27、183号点),最高含量0.079 mg/L(27号点2001年)。

(4)区内地下水中铁、锰含量普遍较高,这主要是受原生环境控制,区内含水层中多有淤泥质亚粘土夹层,其淤泥质中有机质分解,形成还原环境,使介质中高价铁、锰还原成低价铁、锰物质,因此,地下水中铁、锰含量普遍较高,但历年变化不大。

三、齐齐哈尔市地下水水质预测

利用系统提供的灰色模型GM(1,1)和时间序列分析两种预测模型,可以对全部井的水质同时进行预测,也可以根据年份、点号、水期、水层等条件对特定井的水质进行预测。其中灰色模型GM(1,1)适合于对水质进行中短期预测,见图13—13。时间序列分析适合于对水质进行中长期预测,利用时间序列分析进行预测之前,除了要选择预测的点号,水期及含水层之外,还要为预测设置相应的权值。权值的设定范围理论上为0~1,但在应用中权值的设定应根据客观具体情况。如果相临年份之间的数据差异比较大时,设置较大的权值;反之,设置较小的权值。一般权值大小不宜超过0.3,见图13—14。

四、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

(一)含水层固有脆弱性评价

将含水层固有脆弱性评价的7个评价因子数据进行处理,绘成7张图件。

图13—13 灰色预测结果

图13—14 时间序列分析预测结果

(1)含水层埋深D

含水层埋深信息主要来自钻孔数据,利用克里金插值后得到含水层埋深空间分布图,然后按照评价标准表13—2重新分类。齐齐哈尔地区潜水含水层埋深一般在2~5 m,含水层埋深分级见图13—15。

(2)净补给量R

净补给量=降水入渗系数×多年平均有效降雨量(mm),齐齐哈尔地区的多年平均有效降雨量为419.9 mm,入渗系数按大小分为五个区,自西向东依次为0.30、0.05、0.23、0.18、0.07。将计算结果按照评价标准重新分类后得到净补给量分级图,见图13—16。

图13—15 含水层埋深分级示意图

图13—16 净补给量分级示意图

(3)含水层介质类型A

齐齐哈尔地区含水层岩性主要为砂砾石、细砂夹砾石、细砂、含砾中粗砂、含砾中细砂、含砾粗砂、中砂、粉细砂及含砾中砂土,其对应的特征值见表13—16。含水层介质类型分级见图13—17。

表13—16 含水层介质类型特征值

(4)土壤介质类型S

齐齐哈尔地区土壤介质类型主要有砂、亚砂土、亚粘土、黄土状亚粘土、杂填土。其对应的特征值见表13—17。含水层介质类型分级见图13—18。

表13—17 土壤介质类型分级标准

图13—17 含水层介质类型分级示意图

图13—18 土壤介质类型分级示意图

(5)地形坡度T

地形坡度是由高程点高程通过空间分析中的表面分析而计算出的坡度图,齐齐哈尔地区坡度分级见图13—19。

(6)包气带介质类型J

齐齐哈尔地区包气带介质类型主要有砂、亚砂土、黄土状亚粘土、亚粘土。其对应的特征值见表13—18。包气带介质类型分级见图13—20。

表13—18 包气带介质类型特征值

图13—19 地形坡度分级示意图

图13—20 包气带介质类型分级示意图

(7)含水层渗透系数C

含水层渗透系数划分为四个区,其分级标准参考表13—2,级别与脆弱性结论的对应关系见表13—19,分级见图13—21。

表13—19 级别与脆弱性结论的对应关系

将得到的各评价指标的分类图按下列公式加权叠加,得出齐齐哈尔地区含水层固有脆弱性分区图,见图13—22。

图13—21 含水层渗透系数分级示意图

图13—22 齐齐哈尔地区含水层固有脆弱性分区示意图

(二)污染源荷载风险评价

齐齐哈尔市污染源荷载风险评价是以2000年的资料进行的,该市2000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为33 044.39 t,其中化学需氧量21 149.77 t,悬浮物11 576.81 t,石油类223.31 t,挥发酚59.46 t,氰化物103.39 t,六价铬2.04 t,砷7.30 t,硫化物15.05 t。主要排污区是龙沙区。

市区化肥农药使用情况(1999年),化肥施用量13 750 t,其中氮肥7563 t、钾肥2275 t、磷肥953 t、复合肥2959 t、农药使用量295 t。

工业固体废物与城市垃圾:固体废物主要集中在铁锋区和龙沙区。“九五”工业固体废物共15种,1335.58×104t,其中以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危险废物、尾矿为主,计950.41×104t,占总量的71.31%。2000年各种固体废物如下:危险废物3.3206×104t,冶炼废渣9.30×104t,粉煤灰125.04×104t,炉渣54.01×104t,煤矸石0.01×104t,其他68.63×104t,合计260.31×104t。

2000年固体废物利用情况:危险废物2.68×104t,冶炼废渣7.58×104t,粉煤灰74.83×104t,炉渣53.85×104t,其他64.46×104t,合计203.41×104t。

“九五”末期,危险废物的数量由初期的8.878×104t下降到3.3206×104t,综合利用量2.68× 104t,利用率为80.71%,处置量0.6403×104t,处置率为99.99%,排放量0.000226×104t,仅占总量的0.0068%。危险废物的产生主要分布在富拉尔基、龙沙和碾子山区的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区域分布高度集中,富拉尔基区占危险废物总量的99.86%。

2000年生活垃圾产生量71×104t,其中填埋处理21.7×104t,一般处理14.2×104t,简易处理35.1×104t。齐齐哈尔市废水排放量见表13—20。

表13—20 齐齐哈尔市废水排放量 (单位:104t)

齐齐哈尔北三区(铁锋区、龙沙区、建华区)共有红星、黎明、向阳生活垃圾处理厂三座,南山垃圾堆放场一座。其中黎明垃圾处理厂和南山垃圾堆放场占地面积大于30 000 m2,红星垃圾处理厂占地面积40 000 m2(3个池子)。向阳垃圾处理厂占地面积20 000 m2。红星、黎明、向阳三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卫生填埋区共计6个,总建筑面积121900 m2,容积1 463 000 m3。从2000年5月12日起红星、黎明、向阳三座无害化处理厂陆续建成投入使用,日处理生活垃圾800 t,到目前为止共处理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近100×104t、吸排垃圾渗滤液12.5×104t、建筑垃圾150 000 m3。2003年10月1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建成投入使用后,中心城区医疗废物将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

齐齐哈尔市城市氧化塘始建于1970年,位于市中心区域西南17.5 km的旧江套处,氧化塘西侧靠嫩江左岸,尾部和嫩江接通。全部工程由明渠、氧化-储存塘、闸门、抽水泵站等构筑物组成,明渠全长6 km,渠与塘首结合部设泵站一座,塘首至塘尾泄水闸门全长9.3 km。

氧化塘北起新立屯黄沙滩,南至昂昂溪区大五福玛,占旧河道面积8 km2,平均水面约5.6 km2,丰水期近7 km2。它承担着城区60×104人口的城市混合污水的自理净化。齐齐哈尔氧化塘建塘初期日接纳污水10×104m3,经1986年改建,日接纳污水达25×104m3。1998年受嫩江大洪水破坏,1999年修复清淤后,日接纳污水能力达46×104m3。因此齐齐哈尔地区主要的污染源为红星、黎明、向阳生活垃圾处理厂、工人屯工业固体废弃物堆放场以及氧化塘和排污渠。系统运行后,得到的齐齐哈尔地区污染源荷载风险见图13—23。

(三)污染危害性评价

根据齐齐哈尔土地利用现状图,将居民所在地的地下水视为饮用,菜地、水田、农田等区域的地下水视为非饮用,其余地区为不使用。系统得到的齐齐哈尔地区污染危害性见图13—24。

(四)污染风险评价

将含水层固有脆弱性、污染源荷载风险、污染危害性评价结束后,将三者综合考虑叠加,得到齐齐哈尔地区污染风险图,具体评价方法见表13—10,通过计算机运算,评价结果见图13—25。其中“0”表示低风险,“1”表示中等风险,“2”表示高污染风险。

图13—23 齐齐哈尔地区污染源荷载风险示意图

图13—24 齐齐哈尔地区污染危害性示意图

五、齐齐哈尔地下水污染预警

地下水污染预警综合考虑了地下水水质现状、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地下水污染风险三方面的因素,共有45种可能出现的状态,通过计算机的分析计算可以确定不同的状态。预警的结果用警度来表达,“0”表示“无警”;“1”~“4”依次为“轻度预警”、“中度预警”、“重度预警”和“巨度预警”,结果表示地下水的污染的威胁程度越来越严重。

(一)单项预警

通过地下水水质评价发现,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中的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砷、总硬度、铁、锰超标现象比较严重,其中铁、锰主要受原生环境控制,历年变化不大。因此对于水质单因子预警可对氨氮、硝酸盐、砷进行预警。

以砷为例,首先从数据库中提取评价因子的浓度值,其次根据国家标准(GB/T14848—93)进行观测井中该因子的水质现状评价,通过空间插值得到该因子在研究区的空间分布图作为水质现状结果,见图13—26。然后利用Daniel的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分析观测井中该因子浓度多年变化趋势,空间插值后得到变化趋势分布图,见图13—27;最后由现状分布图、变化趋势图,污染风险图经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后获得预警结果图,见图13—28。

图13—25 齐齐哈尔地区污染风险示意图

图13—26 齐齐哈尔地区砷现状分布示意图

图13—27 齐齐哈尔地区砷变化趋势示意图

图13—28 齐齐哈尔地区砷污染预警结果示意图

研究区大部分区域砷浓度不超标,但西南部有三个观测井砷浓度达到五类水标准,而且多年监测结果表明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因此该区域属于巨警区,污染十分严重。另外市区附近砷浓度符合三类水标准,历年无明显变化趋势,但污染风险高,因此该区域属于重警区,需重点关注。

氨氮、硝酸盐污染预警结果见图13—29,氨氮污染面积较小,硝酸盐污染十分严重,部分区域总硬度属于重警。

图13—29 齐齐哈尔地区氨氮、硝酸盐污染预警结果示意图

(二)综合预警

图13—30是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水质现状图,由图可以看出,研究区东部浅层地下水水质为三类水,研究区西部浅层地下水水质为四类水,已无法饮用。通过分析各监测井的水质污染综合指数变化趋势,顾甸车站附近的27号监测井的水质有所好转,位于查哈诺村的41号监测井的水质呈恶化趋势,其余监测井的水质无明显变化,见图13—31。图13—32为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污染预警图,由于该地区浅层地下水普遍已经遭受了污染,地下水中三氮的浓度达到了四类或五类水的标准,所以计算结果受地下水的现状影响较大,在市区及附近以重度、巨度预警为主。在市区东部预警以轻度、中度为主。

图13—30 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水质现状示意图

图13—31 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分布示意图

图13—32 齐齐哈尔地区地下水污染预警结果示意图

实际上,地下水污染预警系统应该用于地下水未污染的地区,以起到预防污染的作用。而在齐齐哈尔地下水普遍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地区,使用污染预警系统的作用和意义受到限制,发挥不出预警作用。

(三)齐齐哈尔地下水污染原因及防治措施

1.地下水污染原因

齐齐哈尔地区第四系潜水受到较严重的污染,主要污染原因有以下几点:

(1)地下水污染预警的巨警、重警区大部分靠近氧化塘、嫩江和劳动湖,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证实嫩江和劳动湖常年补给地下水,被污染塘、江、湖水直接渗透污染了第四系潜水。

(2)区内含水层埋深一般小于4.5 m,包气带岩性多为亚粘土、亚砂土和粉细砂,区内工业渗坑、井、生活污水井遍布,每年有11 720 t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渗坑、渗井渗入地下,造成了地下水污染。

(3)近郊区菜田和农业区长期大量施用农药、化肥,据统计每年使用化肥达17 531 t、农药178 t,这些化肥、农药灌溉水或雨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4)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堆放和土地填埋是地下水的重要的点污染源,据统计区内每年排放工业废渣186×104t,生活垃圾63 t。这些废渣和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大多无防渗措施,在大气降水的淋滤作用下,可产生大量的含多种污染物质的渗滤液,这些渗滤液向下通过包气带可直接渗入含水层中,是造成第四系潜水污染的重要途径。

2.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严禁工业废水超标排放,提高氧化塘和排污染渠道的防渗标准,防止污水渗入地下。

(2)加速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完善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城市生活污水渗井和简易厕所,严禁采用渗坑(井)的形式排放工业废水。

(3)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厂建设,提倡科学种田,合理施肥(可增加施肥次数,减少每次的施肥量),适量灌溉。

(4)搞好城市绿化,不仅可美化环境、调节气候,还能吸收土壤中的氨氮,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

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什么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应急供水取水;

  (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 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应当按照封填井技术要求限期回填串层开采井,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

  第四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安全的,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时,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以及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修复方案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世界最受欢迎的水上运动 爽到爆!

我们等了整整一年,享受夏天的快乐。没有学校,吃烤,几星期住在小屋!多的活儿没得做!在大多数人的名单里,重要的是找到一个保持凉爽的方法。有什么比水上运动更让你兴奋,更新奇呢?去尝试夏天最受欢迎的十大水上运动吧!水下曲棍球现在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在世界管理机构中,以“小鹰”为代表的“小鹰”的缩写为“小鹰”。1980年首个水下曲棍球世界锦标赛在加拿大举行。原因是1979年,国际政治和种族隔离制度开始出现错误结果。在这个寒冷的天气下,运动做了大改造,与一家游泳池保持着不接触。目标仍然是把球放在网里。但是,这一次把你的曲棒和冰鞋放到一边,一个浮潜和鳍是必须的!大部分皮艇是封闭的,尽管有坐头和充气橡皮船,但也越来越受到欢迎。当你能穿上皮划艇或独木舟时,你可以在水上过难忘的一天。喜欢孤独的人会发现他们是放松自然的理想方式。作为一个额外的好处,两者都是上身的精彩锻炼!这个术语经常被用来指代任何类型的个人小艇,任何种类的人都需要,并在被动词所描述的水车的使用中被广泛使用。水上摩托一般可以搭载1-2人,像典型的自行车或摩托车一样。水上摩托车由于许多原因而受到欢迎,速度可能在大多数列表的顶部。他们很便宜,速度快,强大,足以满足种类不同的冒险者,我们也可以在你的家里见到他们。所有你需要一个水上摩托车或一个湖泊,一天一个飞溅的水花。07帆伞运动:伞状活动是一种休闲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你被一辆车后拖着(通常是一艘船),并在一个特殊设计的雨伞翼上附着,这会让人想起一只降落伞,也就是雨伞翼。搭载风筝的锚,可能是一辆汽车、卡车、船只。众所周知,在加勒比地区,你只需要一个水,一条船,就能度过整个夏天。当你被拖着的时候,您会有一种飞翔的感觉;向上的气流使双翼在空中飞扬。回到地球,就像切割拖车的马达一样简单。6.白水泛舟:游泳和白水漂流是一种休闲的户外活动。可以用充气筏在河和其他水体中航行。这种工作通常是在白水或不同程度的水里进行的。处理风险和团队合作的需要经常是经验的一部分。这项活动并不是为了弱弱的心脏。搅和水的水道让你在各个方向,立正,是一场努力。它有一个很高的兴奋因子(认为瀑布),但要确保你可以游泳。5.钓鱼。不是在捕鱼,也没有前十名的名单是完整的。无论体育还是娱乐,每年都有数十亿美元用于捕鱼生意。尝尝深海捕鱼更多的刺激或者去当地的湖泊捕捉你自己的晚餐!当你有一条鱼在你的钩子上时,这真的是放松和惊险的。这是一种很能培养耐性的休闲方式,满怀热情地去钓鱼,可能一天什么都没收获,也可能费了很大的劲钓到一只鱼,结果却掉了钩走了。04.划船比赛:如果你觉得需要速度,这绝对是你的!用一种伟大的方式来度过这段日子,你的竞争力将会让你每次都能准确瞄准终点。专业人士也可以通过赢得比赛获得美好的生活。但是,请安全地去训练、训练和练习!划船是一项运动,在水中,水上船只或者别的水上运动,在水上比赛。据说,在古埃及举行的划船比赛是在古埃及举行的,并且,只要有这种水上船,人们就有可能参与包括船只和其他水船在内的一切比赛。03.水手踏板:用摩托车牵引运动员在水中踩踏并滑行的一项水上运动。水橇的运动是一个较新的运动项目,与滑水板运动极其相似,所以很多人把水橇的运动看作是从滑水板运动发展而来的。水撬比试包括障碍、跳板和花式滑水等多个项目。平衡对于这次快速的体育冒险很重要。无论是在平静的湖泊或海浪中,水上滑雪都是不错的活动。在微风里,你的皮肤和水喷在你身上,你会马上冷却,重新开始热情。戴水肺潜水:你可以花几个小时去探索一下深渊的谜。发现海底无限的美景。如果您不想申请,不用获得证书,潜水团会监测您的活动。成为获证潜水员并不难,但它可以让您进入更多美妙的地点,比如澳大利亚的大珊瑚礁。水肺潜水是全家人的乐趣!这也就是人们为什么每天到处寻找一块完美的冲浪胜地,只是为了完成一场与海浪的完美追逐。在水上运动中,许多喜欢水中运动的人来说,在水上运动是终极的狂欢。夏威夷的北岸是世闻的冲浪胜地。它需要大量的练习和稳定的平衡感以抓住难以捉摸的“完美波”。一旦我们穿越了水,穿越第一个波浪隧道,你就会知道,没有其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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